Saturday, August 11, 2007
Kurfürst / 選帝侯:造王者
七大選帝侯於1308年選出盧森堡侯爵海因里希為德意志國王,其後並於1312年加冕為皇帝海因里希七世。由各選帝侯上方紋章可識別其身分,由左至右分別為:科隆大主教、邁因茲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法爾茨伯爵Kurfürst / 選帝侯:造王者薩克森公爵、布蘭登堡侯爵、波希米亞國王
在中世紀與近代早期,選任皇帝的選侯團由這七個諸侯組成,三神職,四世俗。選侯團的組成後來經過三次擴充,前二次均出現在17世紀,並均帶有濃厚的酬庸性質;1623年納入巴伐利亞公爵,為皇帝弗利德利西五世對其於三十年戰爭中提供協助的對價;1692年納入漢諾瓦公爵,為皇帝李奧波德一世對其於法爾茨繼承戰爭中提供協助的對價。第二次擴充在若干年後,還附帶產生一個有趣的結果:由於漢諾瓦公爵喬治一世於1714年繼任為英國國王,使得此後的英國國王均享有選舉德意志國王的權利!
第三次的變動則是為了因應萊因河左岸被併入法蘭西帝國的全新形勢,在1803年的帝國代表大會中,科隆、特里爾、法爾茨的選侯權遭到廢除,邁因茲的選侯權移轉與雷根斯堡主教;此外,另有四個諸侯獲得選侯權,分別是:薩爾茲堡公爵、符騰堡公爵、巴登侯爵、黑森-卡塞爾伯爵,但因為神聖羅馬帝國隨即於1806年解散,此一新選侯團從未有機會行使其選舉權,在舊帝國瓦解後,選帝侯雖已無實質意義可言,但仍有部分諸侯以其為榮譽銜而予保留,如黑森選帝侯。
選侯團的制度成因可追溯至中古早期東法蘭克王國時期頻仍的朝代更易,這種「選舉君主制」並持續傳承至神聖羅馬帝國時期,即便現任皇帝欲透過世襲將帝位傳予親族,亦須得到選侯團的同意始屬合法。早期的選侯團包括全部的帝國諸侯,後來則縮減到原來事先進行預選程序的七選侯,此七選侯須為帝國中除皇帝外最為「尊貴」的諸侯,與其本身政治實力無直接相關,如法爾茨伯爵即因其領地位處法蘭克王國舊地而得以榮膺選侯。三位神職選帝侯的入列,又與1197年皇帝海因里希六世過世後的帝位繼承紛爭有關,教皇英諾森三世在此次紛爭中以裁決者的角色出現,並於1198年成功使得往後的皇帝選任,均須得到三位萊因區大主教的支持始為合法。換言之,羅馬教皇藉此並得以永久保有其對皇帝選任的間接影響力,選侯團制度發展至14世紀初期,羅馬教皇僅得追認選舉結果後,大主教的參與乃更形重要。
整個選侯團制度直至1356年金劵誓書制訂前,原則上均以習慣法的形態存在,此後則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得到明文保障,並對德意志地區的政治秩序產生深遠影響。
資料出處:Kurfü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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