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15, 2010

純種中國人的道統

大教授(空一格)石之瑜又有新作:
兩岸統一,水到渠未成

為這篇評論作摘要很簡單
大概就是兩點
一方面高度評價祖國政府兩年來採用的統戰策略
另一方面則善意提醒祖國政府不可過度樂觀
因為中國台北馬區長仍有偏安思惟
是以馬區長對於祖國統一大業並未全力襄贊

這兩點我沒意見
比較有趣的是(空一格)石教授提出南宋一例作為史證:

馬英九是北京在台灣最重要的投資,但是馬英九絕對不會推動統一。他將兩岸關係經濟化的意圖,當然是著眼於選票,一可以緩和台獨騷擾,二可以維持台海穩定。無巧不成書,北京採取同樣步驟面對兩岸,一可以免於刺激台灣人的反彈情緒,二可以配合國內改革開放。

只知有金遼不知有宋

其結果,不但台灣人已經沒有任何的統一意識,甚至不解統一為什麼繼續在北京的議程上庸人自擾。這就造成北京在投資台灣人的情感之餘,依舊是動輒得咎,台灣人把中國當成笑話而嗤之以鼻的習慣,並未因為中國崛起的印象高漲而調整。

這種先求穩定治理內部再徐圖統一的想法,鑒往知來可以回溯到南宋。當時偏安江左,日久北國百姓只知有金遼,不知有宋,較之於1980年代後國民黨改采革新保台的偏安政策,不圖統一,以致如今多數台民不知自己為何應是中國人,若合符節,馬英九正是此一轉變的典型。

南宋建國初期以穩定治理為優先國策是沒錯的
當時強求武力統一只會帶來嚴重的政治危機和經濟危機
不過(空一格)石教授的陳述會讓人產生一種印象
貌似南宋軍政要員就這樣消極不作為
置神聖的統一大業於不顧
以致北國生民就此遺忘大宋威儀

這個史證當然是錯的

南宋享國短短153年
不計首任帝趙構一朝(在位35年)
對於北方發動以規復故土為目標的大型軍事行動就有四次

隆興北伐 (1164A.D.)
開禧北伐 (1206A.D.)
聯蒙滅金 (1234A.D.)
端平入洛 (1234A.D.)

除了第三次獲得形式上的勝利
(但在戰略上則失去對世界強權蒙古的緩衝國)
其他三次最後都變成嚴重的軍事災難

那麼
台大教授(空一格)石之瑜為何會對該等史實避而不談呢?

答案很簡單
其人或無史識 僅通南宋國史皮毛
又或無史德 曲筆以求存
兩者必居其一
實不負純種中國人傳承五千年的深厚道統

Friday, March 12, 2010

豬突猛進王清峰


王清峰是該下地獄去的

這幾天的廢死爭論
(老實說沒什麼爭論,所聞者只有單向的反廢死聲音)
可以說是王清峰個人腦充血發起的萬歲衝鋒
但卻帶來兩個極其嚴重的後果

第一個是尚未執行的四十四人名單會自動變成死亡筆記本
接任的法務部長在政治壓力下不會有什麼暫緩執行的餘地
中國台北馬區長低迷已久的政治支持度
無論如何是不能容許因為廢死這件苦差事
再度開罪整體保守化的台灣社會
這四十四個人很快地會在一年內被"最終解決"
是現在就可以預見的事
另外一個也可以預見的事是蘇建和案
藉著"民氣可用"的大好時機
蘇案的後續審理也許會很快地朝著惡劣方向發展

第二個是廢死運動的重挫
王清峰的無謀舉動意外促成台灣社會保守價值觀的再集結
台灣社會本來就對進步議題有著冷漠甚而敵視的習氣
這種保守態度可說是泛藍綠統獨族群地域的
這次則藉著王清峰的盲動再次得到召喚
進一步結晶為一堵不可跨越之壁
有人說這次是廢死與反廢死雙方難得進行的公共論辯
我認為這是脫離現實的過度樂觀評估
很明顯一開戰沒多久
廢死主張就已經被一票反智民粹紅衛兵打得仆街
(大絕之其一:支持廢死的都是脫世的知識份子)
(大絕之其二:支持廢死是保護壞人人權)
(大絕之其三:支持廢死就是賦與壞人犯罪的權利)
(大絕之其四:支持廢死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大絕之其五:直接複製貼上被害人家屬的痛苦)
廢死運動未來的說服工作必定會更加艱困
相關法律的修正也將更為遙不可及

面對貌似不可戰勝的頑固反廢死觀點
本應是講求策略的
王清峰在其職務範圍內原本擁有其它更為和緩的推動方法
例如先行推動非暴力犯罪不再以死刑為法定最高刑度
捨此而不為
反而選擇上遍各大媒體大噴口水大打筆仗
最後僅僅為這等廢死幼稚病付出失去官位的低廉代價

我不願猜測王清峰此舉是否有什麼難堪的利己動機
往好的方面想
也許她真的是出於個人堅定的廢死信念
不過
通往地獄的道路往往是由善意所鋪成的
但願在這條道路上
王清峰是那隻領路羊


後記:

要特別指出一件事
我不但支持廢止死刑
也支持在正式廢止前暫停所有死刑確定判決的執行
國家這種獨占暴力的組織體
享有剝奪人民作為權利主體資格的權力
是從根本上抵觸憲法的
對於這種嚴重的違憲狀況
不可以用"法律已有明文,修正前仍應執行"來正當化
法安定性或權力分立原則在這種等級的違憲狀況前應當讓位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實質的決斷權限
司法行政機關在執行死刑與否這件事上
絕非法院的機械執行者
其行使實質決斷權限的標準
除了一般法律,當然也包括憲法
如果憲法絕不容許死刑這種侵害手段的存在
法務部長當然可以合法地(沒錯,合乎刑事訴訟法和憲法)
無限期停止死刑確定判決的執行

有人說
無論未來廢止死刑與否
死刑確定判決還是要先行執行
否則沒有依法行政
我說這是十九世紀的落後憲政思惟
依當時的觀點
所謂的守法只限於遵守一般法律
憲法則被當作是一篇漂亮文章
根本不是有拘束力的法規範
在現在的觀點裡
依法行政可不是只有遵守一般法律而已

當然了
台灣的社會主流看待刑事政策
到現在還是那套包青天式的中世紀觀點
所以自動無視二個世紀來的法政文明發展
嚎洨著那種舊式的依法行政思惟
好像也不是那麼可非難的
至少是有很大程度"進步"的
從十一世紀"進步"到十九世紀
一越八百年
確實值得鼓勵再鼓勵
不是嗎?

科科~~

Friday, March 05, 2010

Nacht-und-Nebel-Erlass:夜霧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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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佔領軍於某一法國小鎮市集攔檢地下軍

「 bei Nacht und Nebel」是德語的固定用法,直譯的意思是「在深夜的霧氣之中」,用來形容某一行動的高度隱密性。

「夜霧訓令」由希特勒在1941年12月7日發布,性質屬於納粹法體系下所謂的「元首訓令」,其正式名稱為「反抗德國或德國佔領區政府行為的追訴準則」「夜霧訓令」之名則源於戰後的紐倫堡大審,並非納粹德國本身使用過的名稱,不過,在納粹德國體制下亦鮮少使用前述的正式名稱,在實際運作上通常稱之為「NN事務」、「NN被捕者」或「NN犯人」。也有人認為,此處的NN其實不是Nacht und Nebel,而是拉丁文nullum nomen(無名者)的縮寫。

該訓令適用的地域範圍為德國佔領下的法、比、荷、挪四國。在1941年以前, 對於西北歐佔領區反德破壞活動的追訴審判,原本是由德軍所屬的軍事法庭管轄,希特勒認為,相較於一般程序已大為簡化的軍事審判程序仍然太過繁瑣,無法達到震懾佔領區人民的充分心理效果,此一目標惟有運用「被失蹤」手段方能達成,因而指派最高統帥部(OKW)法務局進行相關制度的修改。

註:納粹德國對於西歐及北歐佔領區的軍事統治,仍然維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法性,但對於東歐佔領區(特別是蘇聯)則連維持此一文明假面具的耐性亦無,可說是現抓現殺,蓋於納粹意識形態下,東歐斯拉夫人乃一成為高級天龍亞利安人臣民資格亦無的一高二低群體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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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佔領軍捕獲的法國地下軍成員

根據新發布的「夜霧訓令」,對於佔領區的間諜、顛覆破壞、無故持有武器、組建共產黨組織、攻擊佔領軍人員、鼓吹騷亂等等反德活動,軍事法庭僅對死刑案件享有管轄權,其餘案件的犯人應於逮捕後,由祕密警察迅速解送德國,由設於德國境內的若干特別法院進行審理,判決結果亦一律在德國執行。整個追訴程序的始末,包括解送時間、解送地點、審判結果、受刑地點等等細節,應完全對佔領區人民保持祕密,藉此達成「保衛第三帝國後方戰線」的心理震懾效果。

直至戰爭結束為止,約有七千名佔領區人民根據「夜霧訓令」遭到「被失蹤」的處置,其中大約有三百六十人最後遭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