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05, 2010

Nacht-und-Nebel-Erlass:夜霧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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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佔領軍於某一法國小鎮市集攔檢地下軍

「 bei Nacht und Nebel」是德語的固定用法,直譯的意思是「在深夜的霧氣之中」,用來形容某一行動的高度隱密性。

「夜霧訓令」由希特勒在1941年12月7日發布,性質屬於納粹法體系下所謂的「元首訓令」,其正式名稱為「反抗德國或德國佔領區政府行為的追訴準則」「夜霧訓令」之名則源於戰後的紐倫堡大審,並非納粹德國本身使用過的名稱,不過,在納粹德國體制下亦鮮少使用前述的正式名稱,在實際運作上通常稱之為「NN事務」、「NN被捕者」或「NN犯人」。也有人認為,此處的NN其實不是Nacht und Nebel,而是拉丁文nullum nomen(無名者)的縮寫。

該訓令適用的地域範圍為德國佔領下的法、比、荷、挪四國。在1941年以前, 對於西北歐佔領區反德破壞活動的追訴審判,原本是由德軍所屬的軍事法庭管轄,希特勒認為,相較於一般程序已大為簡化的軍事審判程序仍然太過繁瑣,無法達到震懾佔領區人民的充分心理效果,此一目標惟有運用「被失蹤」手段方能達成,因而指派最高統帥部(OKW)法務局進行相關制度的修改。

註:納粹德國對於西歐及北歐佔領區的軍事統治,仍然維持一定程度的形式合法性,但對於東歐佔領區(特別是蘇聯)則連維持此一文明假面具的耐性亦無,可說是現抓現殺,蓋於納粹意識形態下,東歐斯拉夫人乃一成為高級天龍亞利安人臣民資格亦無的一高二低群體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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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佔領軍捕獲的法國地下軍成員

根據新發布的「夜霧訓令」,對於佔領區的間諜、顛覆破壞、無故持有武器、組建共產黨組織、攻擊佔領軍人員、鼓吹騷亂等等反德活動,軍事法庭僅對死刑案件享有管轄權,其餘案件的犯人應於逮捕後,由祕密警察迅速解送德國,由設於德國境內的若干特別法院進行審理,判決結果亦一律在德國執行。整個追訴程序的始末,包括解送時間、解送地點、審判結果、受刑地點等等細節,應完全對佔領區人民保持祕密,藉此達成「保衛第三帝國後方戰線」的心理震懾效果。

直至戰爭結束為止,約有七千名佔領區人民根據「夜霧訓令」遭到「被失蹤」的處置,其中大約有三百六十人最後遭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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