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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T政治板看到這篇幾個月前的舊文:見鬼的公投,作者林深靖先生在文中引了Theodor Heuss說過的一段話作為憑證,我摘錄如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德國重新制憲,在慎重考量之下,取消 1919年威瑪憲法中有關公投的規定。制憲代表提奧多‧霍士(Theodor Heuss)說:「我們反對公投並非不信任選民的智慧與判斷能力,而是因為公投從議題的設定到投票的過程中,實在有太多的環節可供不負責任的政客濫用,煽動群眾,犧牲公眾福祉,謀取個人利益。」(引文A)
拜連體育新聞也會造假的內地時報所賜,過去這一年來我的媒體識讀能力精進不已,所以看了引文A以後難免要很機八地問一句:作為制憲代表的Heuss當真說過這些話?如果有說過,那原文又是怎麼說的?我拜了一下谷歌大神,發現幾個跟公民投票有關的德文網頁引的卻是Heuss說過的另一段話(比如這裡、這裡和這裡),這當然不代表什麼,虛擬世界資料的憑信性和完整性到目前為止都還是頗為可疑的,要作確切的考證還是要往實體世界裡去。
因此,我從最基礎的文獻著手:根據我手邊1999年版、由Konstanz大學Hartmut Maurer教授著述的國家法教科書第197頁邊碼35的地方,提到兩件基本法之所以在原則上否定聯邦層級公民投票的制憲史材料。第一件是1951年出版的當代公法年鑑(Jahrbuch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der Gegenwart)第1冊,該書詳細記載了基本法各個條文的制定過程,其中第620頁提到Heuss在1948年9月9日制憲會議大會一讀基本法草案時說過的一段話,根據該頁註3的指引,可以找到在大會會議記錄中的原文:
我僅僅想要提醒一件事,在這裏存在一個未決的問題-這在立法權建構的問題上曾約略點到過-我們或許可以再拿進來討論,這也是Herrenchimsee制憲預備會議出於政治家的智慧而保持沉默的。我必須要有點不客氣的說,Menzel先生的論點並不具有政治家的智慧。但他把公民投票的問題突顯出來了。我的意思是:小心危險,小心這種論點拖累未來的民主。為什麼?公民投票是因為我的朋友Konrad Hausmann對於瑞士的某種偏愛而引進威瑪憲法的,他的家鄉Württemberg邦就位在瑞士附近,而瑞士就有這種制度。對他來講,公民投票就像在瑞士歷來運作的那樣,是作為一種保守事務來掌握的。在具有公民傳統的國家、針對簡明事務可以運作良好的公民投票,在一個失根的平凡年代、在一個大範圍的民主體制下,卻是對所有煽動者的獎賞,以及代議立法機關的強大震撼,這種由人民選出的代議機關,現在還在努力博取其聲譽,而未來也還要繼續努力下去。(引文B)
除了提供引文B的原文出處外,該年鑑在第621頁還提到了件有趣事實:基本法草案在大會二讀和三讀時,雖然都有代表提案納入公投機制,不過這些提案都在未經討論的狀況下遭到投票否決。
Maurer教授提到的另一件材料,是Otmar Jung以「基本法與公民投票」(Grundgesetz und Volksentscheid)為題,於1994年出版的專論。該書第282頁及第283頁再次提到了引文B,接著在第287頁的地方,Jung提到了另一段Heuss在制憲會議主委員會中的發言,會議記錄中的原文如下:
是否要把公民投票納入憲法當中,這整個問題在一開始的時候是有一定重要性的。我以為制憲會議極其明智地沒有這樣做。這絕不是民主的問題,而是我國人民所處社會學情境的問題。在一個小範圍的民主中,公民投票可以令人驚艷地運作良好。但根據我國的經驗,公民投票無異於對煽動者的獎賞,而我相信,我們還沒有準備好把這種煽動者的獎賞納入基本法當中;我們所有與會者所感興趣的,是一個在未來的聯邦架構中本身就具備持續穩定保障的體制。我們將根本不該存在的煽動者獎賞排除在外,這是一件好事,而且還有其歷史上的根據。我們在處理貴族財產的時候就遇過類似的情況。當事情被人為刻意地處理過,雖然一開始就被看作不可能真的實現,卻還是會有政治-心理上的效應,這是一種總是會讓人不舒服的狀況,在這裡我想到的就是楊氏計畫。這種政治-心理上的效應,對德國來說是危險的,因為一件複雜的事物,會以簡化過後的方式交由人民決定,而民主所提供的完整政治教育工作則會完全落空。(引文C)
該書第293頁另外還提到一段Heuss在1949年5月5日自由民主黨(FDP)杜塞爾多夫區代表大會中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公開出版,僅收錄在Konstanz聯邦檔案中心的Heuss檔案第405號當中。我當然不可能親自跑到Konstanz去看這件檔案,而且該中心的線上資料庫也沒有收入,所以在這邊只能轉引Jung書中看到的片段原文:
我國人民目前在內在上一點足夠的建設也沒有,在這種心理孤立的狀況下,可能到了明天又會被煽動者拐騙而去。(引文D)
除了上面三段引文外,我另外找了幾本相關文獻,挖掘Heuss在制憲會議期間的其他公投議題發言。結果發現,這些文獻引用的Heuss發言不出引文B和引文C兩者。我在一開始超連結的幾個德文網頁亦是如此。
那麼,這三段引文和引文A裡的所謂Heuss發言是否存在近似性?很遺憾的,不論在表述形式或是實質內容上,即便把漢譯造成的語意差異考量在內,不一樣的地方還是遠遠超過一樣的地方。就拿戰後初期德國選民的民主素質這點來講,引文A裡的Heuss不擔心,不過引文B,引文C和引文D裡的Heuss可是大大擔心的很啊。
考察至此,也差不多到了可以根據合理懷疑下結論的程度:這真是活見鬼!制憲代表提奧多‧霍士什麼時候說過那些話來著?
當然,溫柔敦厚跳脫藍綠框架心中絕無仇恨的第三社會們和自主公民們可能會說:引文B、引文C或引文D直接放在林深靖一文的脈絡下,同樣也說過得去。這點我是同意的,畢竟Heuss反聯邦層級公投的立場千真萬確,今日要談基本法的憲政設計何以在原則上無公投機制也必然會聯結到Heuss在制憲會議中扮演的角色。不過這邊的重點不應該放在結論而應該放在過程。這就好比一個球評在轉播MLB時,把投手藉由進壘角度落差混淆打者視線的球路,包括王建民的二縫線速球、野茂英雄的指叉球、Roger Clemens的SFF、Barry Zito的曲球、Pedro Martinez的變速球、Randy Johnson的滑球一律泛稱為下墜球又或者幹脆發明出所謂的指叉曲球,這樣的球評要說夠格轉播球賽,恐怕要跟說自己也曾名列蔣幫國民黨黑名單的馬甜甜臉皮一樣厚才行啊。
很仔細的考證,辛苦了,我已經將你的BLOG加入我的聯播了,特來致意。
ReplyDeleteTo Subing,
ReplyDeletenice to see you!
天ㄚ!!
ReplyDelete認真魔人重出江湖
有時間查一大堆鬼東西去嗆一個陌生男子??
倒不如去陪陪女朋友啦!
To 小胖普,
ReplyDeleteMaybe the author is one woman, not man, Ke Ke
徵求對外國公投制度有認識的前輩,到
ReplyDeletehttp://blog.ofset.org/ckhung/index.php?post/081-discontinuity
幫忙論述一下,或幫忙提供其他國家的公投法的網站以供參考(因為在下外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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