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1, 2009

違憲的電子投票機



邦憲法法院第二庭在3月3日公布一則判決,認定現行的「聯邦電子投票機使用規則」授權各地選務單位動用電子投票機為違憲,不過,2005年的聯邦國會選舉結果並不因此一選務瑕疵而受影響。

本案之起,乃是「聯邦電子投票機使用規則」訂有授權規定,授與各地選務單位得於辦理各項選舉時動用電子投票機的決定權限。有若干地方政府於2005年的聯邦國會選舉時,行使該項權限,在傳統的紙本投票外,兼採電子投票機供選民使用。部分選民對於該項投票方式的合憲性有所懷疑,因此在選舉結束後,向聯邦國會的選舉訴願委員提出異議(根據德國基本法第41條規定,對於聯邦國會選舉結果有疑義者,應先向國會提出異議,對異議結果不服者,則可再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選舉訴訟)。選舉訴願委員審理後,認為異議者的主張無理由而予駁回,異議者乃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選舉訴訟。

第二庭在判決中認為,由基本法第38條選舉原則及第20條第1項、2項民主、共和及法治國原則的聯結適用,可推導出所謂的「選舉可受公開檢驗原則」。根據此一原則,選舉中的重要步驟都必須可供公開檢證,包括選民於投票時得信賴本身意向已獲得正確無誤的傳達、計票過程的公開性,及事後有驗票必要時的再驗證可能性。在此一原則的規範下,並不當然排除電子投票機的使用,但相關機關必須針對電子投票機有異於傳統紙本投票的特性,在程序及內容上訂定必要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投票和計票過程的公開驗證性,否則即有淪為黑箱作業的可能,不但減損選民對於選舉結果正確性的信賴,同時亦有誘發外來因素影響選舉過程的風險。第二庭在此特別指出,電子投票機本身的軟硬體在設計及生產中的產品驗證,並不足以符合憲法所誡命的必要預防措施。

現行的「聯邦電子投票機使用規則」並未設有相關規定,已然抵觸基本法,因此2005年的聯邦國會選舉,在使用電子投票機的選區均存有選務瑕疵。不過,第二庭並未發現該等選務瑕疵實際上已然影響選舉結果的跡象,因此該等選區的選舉結果仍為有效。

對於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出席聆聽的聯邦內政部官員表示,今年秋季舉行的第十七屆聯邦國會選舉,為避免違憲爭議,將一律回復到原有的紙本投票,換言之,電子投票機將暫時排除在這次選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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