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06, 2008

聯邦憲法法院強化跨性人的權益保障


Hermaphroditos Asleep Quelle/圖片來源

據現行的「跨性人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跨性人在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如果要變更身分登記,必須以不具備婚姻狀態為條件。聯邦憲法法院第1庭在7月23日公布的裁定中,判定該款規定已然構成對於已婚跨性人婚姻自由權的過度侵害,抵觸基本法第6條第1項,應自裁定公布日起立即失效。立法者應在明年8月1日前完成修法,以終局排除此一違憲狀態。

本案當事人現年80歲,雖有長達56年的婚姻關係並育有三子女,但長年以來均視自己為女性,故在2001年改為女名,2002年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不過於隨後的變更身分登記程序中遭遇前述的法律障礙,本案事主及其配遇並不願意因此破棄其婚姻關係,因此向法院起訴。受審法院認定該款規定確實存有違憲疑慮,是以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聯邦憲法法院進行規範審查。

第1庭在其理由書中指出:基本法第6條第1項所提供的婚姻自由保障,並不因配偶一方決定變更性別而不存在。「跨性人法」第8條第1項第2款將使得已婚跨性人在完成最後一關的身分登記時,面臨「不改變身分登記以維繫婚姻」和「離婚以改變身分登記」二擇一的二難困境,已嚴重侵害當事人與其配偶持續營運原有共同生活關係的自由權利。立法者如果要堅持婚姻關係僅能由異性組成的政策決定,在法制設計上仍然具有其他對當事人侵害較小的方案可以採用,如容許已婚跨性人與原配偶組成與同志伴侶類似的生活共同體,並給予等同婚姻關係的法律保障。就此而言,現行法所要維持的異性婚姻原則在法益衡量上,並不具備優越於婚姻自由權的重量,業已違反比例原則。

本裁定絕不能以「基進」視之,因為聯邦憲法法院仍維持一貫主張,將婚姻關係是否僅能由異性組成交由立法者的政策決定,而未從憲法高度提出規範層次的質疑。因此,德國的同志團體儘管歡迎本裁判的作成,但仍對其未能突破舊有見解的束縛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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