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09, 2008

電信及網路資訊儲存規定的有限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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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憲法法院第一庭在其11月6日公布的暫時處分中,要求「電訊溝通服務法」(以下簡稱TKG)第113b條第1句第2款及第3款,在該院作成合憲與否的終局裁判以前,僅能在特定要件下繼續予以適用。

根據今年1月1日起生效適用的TKG第113a條,所有電訊服務業者均有義務儲存其客戶或使用者的所有電訊往來內容(包含電話及網路在內),為期6個月;第113b條第1句則設有三款規定,分別容許刑事追訴、警察、憲法保護等國家機關提取民間業者所儲存的電訊往來內容。此一法律規範早在擬訂時,即已經引發外界過度干預基本法第10條第1項所保障祕密通訊自由的違憲疑慮。在柏林執業的律師Meinhard Starostik因此在年初對該法提出憲法訴願(獲有3萬4000份的人民連署支持),訴請聯邦憲法就其合憲性作出裁判,此一憲法訴願並同時提出暫時凍結相關條文適用的聲請。

第一庭在3月11日公布的暫時處分中,雖然並未同意全面凍結條文適用的聲請,不過對第113b條第1句第1款的適用設下遠較法律明文要件嚴格的限制。由於第2款及第3款規定均要求,各邦的警察法及憲法保護法亦應設有主管機關提取資訊的授權規範,而當時各邦法規中尚未存在類似規定,因此3月的暫時處分中並未處理第2款及第3款的適用問題。

不過,Bayern邦及Thüring邦都已在年中完成修法作業,是故憲法訴願人再次提出緊急處分的聲請。第一庭在11月公布的暫時處分中,延續3月暫時處分的處理方式,不全面凍結適用,但對警察和憲法保護等國家機關提取儲存資訊設下更高的門檻:警察機關僅能在「防止生命、身體、自由的急迫危險」、「維持聯邦及各邦存續及安全所必要」、「防止全體人民共同危險所必要」三種情況下提取資訊;憲法保護機關則僅能符合各該憲法保護法規所設限制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相關要件的情況下提取資訊;警察機關和憲法保護機關均不得將所提取資訊轉用到其他用途。

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何時才會對TKG第113a條及第113b條的合憲性作出最後判斷,目前尚不清楚,不過3月和11月二項暫時處分的作成,對於力抗「老大哥國家」現形的人權組織來講,至少還算可堪告慰的小小勝利。

後記:

以下為講心酸的對照組實驗

德國的多數民意:
反全球恐怖主義再重要
國家也不可以用新科技偷看偷聽我們在講什麼

某地區的多數民意:
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這些初階人權
對拼經濟來說根本不重要
暴民們害我們賺不到錢
被打是活該的

結論
我論地區多數民意高度支持把暴民們通通鎖入集中營以利拼經濟的可能性(哭哭)

2 comments:

  1. 中華台北市地區人民立法局說肖想集會遊行要課稅
    說按他媽的(誤)數人頭來收稅
    還要先繳他媽的(大誤)很多錢保證金 中國台北人才讓你說話
    黨領導郝書記 也說樂觀其成
    這下可好了
    以後只有有錢人可以表達意見
    不 應該說以後只有高貴富有的中國台北人可以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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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意識型態咖啡館的留言版有專業討論
    如果真的要收的話
    其他搭便車享受自由的人民也應該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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