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08, 2011

人權進步並不總是浪漫的產物


黃瑞明:痛恨死刑?德國推廢死的底細
當時占領軍已經在紐倫堡進行過多次大審,其中一級戰犯早被絞死,許多二級戰犯雖然也將同此下場,但是遲未執行。若伯姆跟納粹的淵源頗深,為了營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於是想出了規定廢除死刑的妙計。沒想到不僅社民黨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聯盟也表態支持,它的黨員裡面不少人也同情納粹,第一○二條自然就通過了連恩在文章中特別強調,制憲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殺人犯的命運,如果不是為了讓那些納粹魔頭脫罪,他們才懶得制訂第一○二條呢。果然,一九四五年五月,基本法通過之後,總理艾德諾立刻就要求美國占領軍指揮官釋放死刑定讞的納粹分子。指揮官聽進了一部分意見,讓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他倒楣的則還是照樣命喪黃泉。


這篇文章所提供的背景資訊,大致上與德文維基相符,但有兩個地方要補充:


第一個是右翼保守勢力的自婊。基本法第102條初始確實只是他們用以護航戰犯的政治宣傳工具,但在政治理念上他們可是堅決反對廢止死刑的。所以一等到戰勝國主導的戰犯審判終結,這票人在1950年代立馬跳出來要求修改第102條,不過基本法第79條的雙重三分之二多數修憲門檻卻從此構成他們無法跨越之壁。將法規範視為工具而任意操弄者,最終也因為法規範的硬性結構而受到懲罰,這種等級的自婊也構成了人權史上難得一見的胡鬧劇。


第二個是廢止死刑史有前例。在德國憲法史上,基本法第102條並非首例,1849年憲法在第139條就已經明文廢止死刑,這是當時自由主義進步力量和天主教會共同努力的成果。這部憲法雖然沒有正式生效,但也足以反映死刑廢止論在德意志地區的長期傳統,德國社民黨廢止死刑的固有主張其實也根源於此。所以從憲法史的觀點來看,基本法廢止死刑不可以片面解讀為右翼保守勢力的政治投機產物而已。


黃先生一文最致命的弱點,在於其人權史觀太過偏狹。近代人類社會的人權史,絕非單憑理想熱情即可推動其前進的線性發展史,相反地,在許多歷史事件中,本來就可以看到現實利益競合的痕跡:英國大憲章的出台,源自於英國貴族面對王權保護自己人身自由和財產的自利動機;法國人權宣言宣稱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乃在為新興資產階級掃除活動障礙的階級利益張目;美國廢除黑人奴隸制度,歸因於南北經濟型態的根本歧異。台灣的人權史亦復如此,蔣幫國民黨引以為傲的土地改革,有助於小農的經濟地位平等,成功原因卻在於其外來政權的本質;刑案捜索權由檢察官移置法院,導火線在於開罪媒體霸權(捜索中時晚報事件)和蔣幫國民黨忌憚民進黨運用司法體系進行肅清(捜索立法院大安會館事件)。這些黑歷史一點也不美,明白揭開來是頗傷感情的,所以在通俗的人權論述和社會運動中會刻意突顯美好的一面,但這不代表人權史沒有注意到這些事情,以人類社會的複雜度來講沒有這些因素反而才奇怪,比較關鍵的反而是這些人權條款在實踐後所具有的客觀意義,其進步性並不隨初始訂定者的主觀意志而轉移,運用黑歷史的材料予以嘲諷終究也只是嘲諷而已,絕不會因此而成為有效論證。總的來講,黃先生如此興高彩烈地以獻寶姿態「踼爆德國廢死內幕」,暴露出來的不過是其視野的侷限性,以一學院中人尚且如此,台灣支持死刑派的論理水準普遍低落到仆街的程度自然就完全不令人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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