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10, 2008

違憲的海外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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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憲法法院第二庭在這個星期三(5月7日)的判決中,認定聯邦政府於2003年伊拉克戰爭前夕,未經國會同意,即派遣聯邦軍所屬空勤人員支援北約空中預警機警備任務的決定抵觸基本法。

事件的開端,在於土耳其為避免受到伊拉克的報復性攻擊,循北約架構向盟國提出應援要求,因此北約派出四架空中預警機移駐土耳其,擔當土耳其空域的早期預警任務,必要時亦負責指揮管制該國戰機接敵。操作這四架空中預警機的三分之一成員來自德國聯邦軍,包括38名職業軍人及9名民間雇員。當時的社民黨-綠黨聯合政府雖然在國會享有多數,但並無確實把握可獲得國會同意,因為社民黨及綠黨所屬議員的反戰聲浪高漲,根本不願與伊拉克戰爭產生任何瓜葛,黨團決議很有可能無法在表決時得到貫徹。Schröder總理乃以該次派遣屬於北約例行事務及空中預警機本身並無配備武裝為理由,主張聯邦政府就此享有無須國會同意的單獨決定權限,聯邦軍所屬人員即在聯邦政府的指令下,於2003年2月底開赴土耳其,並執行任務至該年4月中戰爭結束為止。自民黨黨團(FDP)無法同意此一迴避國會的決定過程,因此於該年發動機關爭議解決程序,訴請聯邦憲法法院就該決定的合憲性作出裁決。

事隔五年,聯邦憲法法院第二庭終於就此案作出裁判。判決理由首先重申1994年的海外派兵判決,該判決以為:聯邦軍的海外武裝派遣為涉及戰爭與和平事務的極重要政治決定,更悠關德國公民的諸多重大權益,是故不屬於聯邦政府的外交事務決定權限,而必須得到全體人民代表機關亦即國會的同意;就這點來說,聯邦軍屬於「國會主導的軍隊」而非「政府主導的軍隊」。本案判決則基於有疑惟利國會的精神,對於「海外武裝派遣」更進一步地予以廣義解釋。其在定義上並不以聯邦軍派遣人員配備武裝為必要,只要存在具體事證可藉以認定派遣人員捲入武裝衝突的可能性,派遣與否即應保留予國會決定。此次空中預警機任務即是如此,當時已有諸多憑據可資佐證其捲入戰火的可能,因此聯邦政府未經國會議決即派出人員,已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本案判決就已成歷史的空中預警機任務雖無實質意義,但對德國未來在北約架構下的協同行動將產生重大影響,聯邦政府於此再也無法享有全然的決定自由,國會在相關決策過程的地位則得到強化。這是否會動搖到其他盟國對於德國國家安全政策延續性的信賴,以及北約本身的任務執行能力,仍有待觀察。

本案判決的宣判,亦為屆齡退休的憲法法院副院長Hassemer任內最後一次執行職務。同日下午Hassemer即為聯邦總統Köhler所解職,同時完成新任副院長Voßkuhle的就任儀式。

2 comments:

  1. 也來亂入一下,因為我猜你應該也不會check留言版?

    我回應你的留言了,也謝謝特地的留言。

    並期待看到您更多的大作及德國人眼中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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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那幾個副版我自己都很少去 --
    連整理都沒作好

    那時候看別人用這個版型很讚
    所以也來模仿一下
    沒想到我根本沒那麼勤勞
    這樣做簡直是自暴其短
    現在連主版要維持一週一篇的週記頻率都很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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