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的議案,立刻遭到不少論者高聲指責此舉箝制言論自由。然而批評的背後,恐怕暴露了連憲法基本權利義務關係也不甚了了的觀念貧乏。如果是台大、政大的校務會議為此討論,也許可以就此題目嚴肅討論一番,因為台大、政大是國立大學。可是,東吳大學是私立大學,東吳大學的決定不是國家的行為。東吳大學不是憲法上的義務機關,因為憲法要拘束的是政府公權力,東吳大學經過校內程序決定專任教師的行為準則,是私法上的行為,不是憲法規範的對象。如果國家法令不許東吳大學做此決定,恐怕反該思考是否違反憲法上大學自治的理念。若是認為校方決定不合理,教師可以出言批評反對,也可以另謀高就。學術選擇自由的道理在此,但要指責私立大學違憲,只能說是名嘴的言論自由,未必禁得起憲法知識的檢證。
這個說法仆街得很,可以用兩個反論來電:
第一個來自於憲法釋義學本身。東吳大學當然不是憲法權利的拘束對象,問題是這個案子真正的打擊對象徐永明教授早就放話了,一但勞動契約納入這種條款就要到民事法院起訴,那麼審理這個案子的法官作為憲法權利的拘束對象,要不要運用「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基本權於私法關係的擴散效力」或「法律的合憲性解釋」等等理論來認定該項契約條款抵觸民法第七十二條而無效呢(關於這點,豬老大已有精闢分析)?這篇社論的作者九成九是法律圈巷子內的人,不可能不知道台灣法院過去是如何以相同模式處理勞動契約單身條款的。這篇社論中的某段話,運在單身條款上大概如下:
如果國家不許雇主訂此條款,恐怕反該思考是否違反民法私法自治的理念。若是認為雇主決定不合理,受雇的女性員工可以出言批評反對,也可以另謀高就,就業市場選擇自由的道理在此。
看到如此這般為資方代言的天真結論,不曉得該社論執筆者可否接受?置此一理論可能性於不顧,跑去硬扯什麼國家法令限制大學自治,分明是轉移話題分散焦點。護航護成這種德性,說其難看還未免太過客氣。
第二個是憲法的外部功能(這個名詞是我亂取的,一定還有其他更好的說法)。憲法作為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本來就不是法學知識的專屬物,其不只是用來釐定人民與國家權利義務關係的準據,更不只是只能用憲法釋義學專有術語及思惟方式來理解運用的純粹法規範。在拘束國家活動的功能外,憲法標舉的基本價值:人權、民主、人人平等、社會正義、正當程序還可以拿來作為公共議題討論的起點和論據,或者是多元社會凝聚其最低共識的媒介。比如說,憲法所說的民主,所關注的不該只是國家權力的產生、確認、運作和移轉,這樣的民主觀念是最基本不可或缺的,但卻也是蒼白的。作為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民主更應該被積極理解為不受宰制、充分自主、參與決定的社會生活方式。也就是以這樣的認知為基礎,才會有所謂校園民主、產業民主的政策訴求。民主如此,言論自由又何嘗不是。所以,在討論大學限制教授校外言論的舉措適不適當這樣的公共事務時,援引言論自由作為論證的憑據,又有何不可呢?當一個社會的成員在論事時能夠引用憲法作為護符,而不是「感覺經濟很不景氣」、「四夫很多小學生沒營養午餐吃都快餓死了」、「他很帥而且國語講得道地所以他是稱職的國家元首」、「那個黨在道德上很貪腐所以要給它個教訓」諸如此類的鳥蛋說法,這反而才是進步的象徵吧。當然,外行人用憲法來論事,其推論方法看在法律圈巷子內的人眼裡自然是很有問題的。但是拿這種枝微末節的技術性事務來說嘴,進而衍伸出我國人民憲政觀念貧乏的無聊感嘆,字裡行間散發的那種林爸最懂的專業傲慢習氣,還著實臭的可以啊。
從這兩點來看,只能說質報(?)社論主筆的論述水準,也未必禁得起鄉民嘴砲的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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