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粹在政府公報正式發布的「公民投票法」
替 中國民族主義圍事的統派學者(包括左統王曉波等人,右統石之瑜等人),每凡談到公民投票的時候,絕無例外都會秀出所謂的公投助長納粹奪權為惡論,將之視為反公投的論證利器。湯紹成先生上星期在蘋果日報的投書,當然也可以放在這個脈絡下理解:
ECFA是否需要公投,朝野意見紛歧。雖然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種方式,可以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有其重要的價值,但是,公投是否真能解決問題,還是會製造更多的問題,理論與實際是否能夠配合,才更值得關注。依歐美先進國家的經驗觀之,公投的次數或已日益減少,或因沒有法源而無法進行,其原因十分值得探究與參考。
以德國公民投票的經驗觀之,一九一九年的《威瑪憲法》中確有相關的規定,當時民權高漲,但民主的條件不足,導致公投的效果適得其反,強化了社會對立,助長了獨裁政權。納粹黨執政後,他們以民粹的方式煽動群眾,再以立法取得公投發動權,公民投票就變成希特勒獨裁與擴張的工具。二戰後,西德制憲先賢拒絕將全國性公投入憲,乃基於歷史的教訓所致。至今,德國沒有全國性公投,但並未損及其民主政治的運作。
這個統派學者愛不釋手的論點,是正確的嗎?
很遺憾,是錯的。接下來我要作一點考察,以證其誤。
所謂的公投助長納粹奪權為惡論(以下簡稱為公投偽論),其實是把三個不同的時空混在一起作成撒尿牛丸,所以要予以駁斥,當然也要切開來看。
舊共和的崩壞
舊共和的末日,通常是指1933年1月30日,在這一天希特勒被任命為總理,納粹自此全面進駐國家機器。公投偽論首先會強調,舊共和政治生活中過度頻繁的公投,造成左右兩翼極端政黨藉機造勢,激化社會對立,進而在常規選舉中攫取更多選票,最終造成納粹奪權的悲劇。
這套公式說法存在兩個誤區:
第一個是透過文字運用,蓄意灌水全國性公投的數目。在舊共和存續的十四年間,由人民提出的公投連署在這期間僅有八件,其中又只有二件成案,實際進入投票階段,而這二件最後也都沒有取得法定多數。這個數字比起因政情不穩確實頻繁舉行的國會選舉(總計八次),其實少得不成比例,以所謂的「過度頻繁」飾詞誇大公投數目,正是統派學者刻意玩弄的第一個文字陷阱。
第二個錯誤是誇大公投對於納粹奪權的助益。在史實上為納粹黨所利用,成為該黨選舉造勢工具的,是1929年12月的「 楊格計畫公投案」(舊共和時期第二個成案的公投案)。納粹黨的盤算確實成功,其利用反對楊格計畫的鮮明立場,成功在1930年上半年的地方選舉中收割戰果,進而在同年下半年的國會選舉中,取得18.3%的選票(獲分配席次107席)。相較於該黨在前三次國會選舉的展獲(6.6%、3%、2.6%),無疑是創黨以來未見的大勝利沒錯。
這次的選舉勝利帶給納粹黨的最大好處,其實是讓納粹黨取得在整個右翼陣營中,與其他傳統右翼政黨平起平坐的地位。在此之前,所謂的納粹黨不過是政軍界諸多右翼大老眼中,由某位前一次大戰下級士官領導的雜魚政黨罷了。不過,如果要從納粹黨獲得他人的正眼看待,自此取得擴張的本錢,就逕而聯結到1933年1月30日的奪權成功,認為兩者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絕對是刻意忽視這三年間德國政經環境的跳躍推論。僅舉一例即明,發生在楊格計畫公投案同一年的「經濟大蕭條」,造成德國大量失業,為納粹黨提供了更廣大的支持基礎(1932年的兩次國會選舉都取得30%以上的選票),這才是興登堡最終決定任命希特勒的重要因素之一。1930年到1933年是舊共和的癌症末期,病因則系出多源,絕非楊格計畫公投案一事即可交代過去。統派學者或許亦知此事,所以在文字運用上刻意使用「有所助益」一語,以模糊其始末,可說是公投偽論使用的第二個文字陷阱。
納粹的「合法革命」
納粹黨掌權後,遂行一系列的「國家及社會改造工程」,殺人無數,滅國無數,國家權力的恣意行使達到人類史上的高峰。在公投偽論者的筆下,這些權力濫用的劣跡,貌似都應該歸責到公投身上。
這種說法存在一個錯誤、一個類比謬誤和一個誇大:
第一個是搞錯納粹德國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礎。台灣國內對此已有諸多學術研究成果,網路上也有大批質量均佳的資訊,所以我不多言,只簡單點出,納粹德國的合法性雙柱,一是1933年2月28日的「保護人民與國家的緊急命令」,根據該緊急命令,可凍結公民的政治權利;二是1933年3月24日的「授權法」,根據該法,國會讓渡其立法權予政府。這兩個在人類憲法史上絕無僅有的作品,才是一切權力濫用「形式合法性」的最終根源。公投與之何干?
第二個是亂扯納粹德國在國外遂行其侵略計畫的憑藉。納粹德國一度橫行歐洲,所憑藉者無它,普德戰爭機器plus英法外交失誤是也。公投與納粹的國外擴張行動何干?公投偽論者對此必提德奧合併一事,先不提此僅為孤例(德國的侵略對象尚有捷克、波蘭、挪威、丹麥、荷蘭、比利時、法國、英國、南斯拉夫、希臘、蘇聯等國,有那一次用過公投詢問過德國人民的意見?),1938年德奧合併公投的最大問題,在於投票公民的意志自主性極其脆弱,德國在經過納粹的「改造」以後,早已轉變成小說「一九八四」中的謊言社會。公投偽論者拿這種個案來反論開放社會中的公投會異化為侵略擴張的工具,全然無視兩種社會形態的重大差異,是標準的類比謬誤。
第三個是誇大公投在納粹德國的重要性。沒錯,希特勒在1933年7月14日發布所謂的「公民投票法」,授權政府可主動發動公投,以「詢問」人民對於政府的政策是否同意(在納粹統治下,由人民連署發動的公投當然是不容許的!)。但是,這部法律的出台,本來就只是納粹的政治宣傳花招,有更為順手的合法性雙柱在手,何必出此下策?實際上的操作也是如此,在納粹德國的統治期間,依該法發動的公投僅有區區三次:1933年10月的「國聯退出案」、1934年8月的「總統和總理兩職合一案」以及1938年3月的「德奧合併案」。這三件公投案中,第一件與獨裁、擴張無關,第三件如前所述毫無參考價值,所以只有第二件與希特勒的獨裁權表面上有點關聯。我稱之為「表面上有點」,是因為在這次公投前,希特勒早已透過合法性雙柱取得獨裁權,同時也透過政治交易取得軍隊的效忠,其作為「元首」的絕對權力早已完備。本次公投,僅有為既成事實背書的宣傳效果罷了,與獨裁的形成何干?
新共和的再生
公投偽論者在作結論的時候,通常會主張:新共和的制憲先賢就是因為前述的歷史經驗,所以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原則上排除公投在全國性層次舉行的可能。
這個說法存在兩個簡化。
第一個簡化是忽略制憲會議參與者的心理背景。當時的制憲會議參與者,在作成排除全國性公投的決定時,考量的因素其實有兩點,其一確實是所謂的歷史經驗總結,其二則是參與的專家學者們,對於德國普羅大眾基於不信任而衍生的雙重恐懼:德國人民會不會運用全國性公投讓納粹復辟?德國人民會不會運用全國性公投讓蘇聯勢力介入?對右的恐懼,對左的恐懼,在心理上決定了制憲會議參與者對於全國性公投的敵對立場。以古鑑今,用出全力、堅決反對台灣舉行任何公投的統派學者們,他們反對的心理背景又是什麼?
第二個簡化是忽略德國學術界的後續研究成果。德國制憲先賢的所謂「總結歷史經驗」,在後世德國學者的眼中,已經被普遍認定為誤讀歷史,過度高估公投對於威瑪崩潰和納粹統治的影響力,理由正如我在前面說的。現在德國法學界的爭論點,已經放在有無必要修憲,讓全國性公投順利進行。支持修憲者必定援引制憲先賢的歷史誤讀作為論據,反對修憲者則會另行引證,說明為何不宜舉行全國性公投,但無論如何再也不會再拿出什麼「總結歷史經驗」云云作為理由。以德鑑台,用出全力、堅決反對台灣舉行任何公投的統派學者們,他們有負於專業學術訓練,言必稱已被證明為誤的所謂「德國歷史經驗」,原因又是什麼?
結論
前後算下來,公投偽論總計有:
錯誤 四個
簡化 二個
誇大 一個
見識到學院中人如何為中國民族主義意識形態服務
背棄學術專業
嫁接史實為祖國統一大業效力
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