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rch 18, 2008
警察機關不可進行無差別的車牌照相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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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為了偵查犯罪之便,可以透過固定式或車載式的照相設備,無差別地、大規模地在公路上拍下過往車輛的車牌號碼,然後再與電腦資料庫中的嫌疑犯名單進行比對嗎?目前德國十六個邦當中,有八個邦的邦警察法中設有相關的授權基礎,因此純就法律層面來講,這樣的偵查手段似乎是合法的。Hessen邦在2007年一整年當中,就運用自動照相設備記錄並比對了超過一百萬車輛的車牌號碼。
不過,聯邦憲法法院並無法苟同如此這般的法律規定。在上週二(3月11日)針對三位車主所提起憲法訴願的判決中,該院第一庭基本上同意訴願人的主張,認定Hessen邦和Schleswig-Hol- stein邦授權警察進行自動照相並比對的法規侵害人民受基本法第2條第1項聯結第1條第1項所保障的「資訊自主決定權」,是故違憲。其理由有二:第一,相關法律並未就該等偵查手段所意圖達成的目標設有明確規定,違反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的指明條款誡命;第二,該等偵查手段僅在特定條件下始為基本法所容許,亦即僅限於用以防衛已存在相關事證具體佐證其存在可能的個人權益或公共利益危險,例如在有跨國販運人口集團活動的國界上即可啟用類似設備,但在國內高速公路上藉以查核何一車主未繳納車輛保險費則為憲法所不容許;此外,在資料的後續處理程序上,獲取車牌號碼後並進行比對後,若發現其與資料庫名單不符即應該立刻消除相關檔案,不得轉用於其他用途或長久儲存。超過此一有限抽樣調查所進行的任何無差別大規模記錄,都有可能造成國家藉機建立人民的行動檔案,詳細掌握人民的來往動向,因此構成基本法所保障資訊自決權的過度侵害,抵觸比例原則。
此一判決的實際影響並不限於被直接宣告違憲的Hessen邦和Schleswig-Holstein邦警察法,其餘各邦的類似法規其實亦存有同等的憲法疑慮,未來依照聯邦憲法法院在本案提出的論旨主動進行修法實屬必要。本判決在該院近年來的裁判趨勢中有其延續性,並非特例,亦即針對便利於打擊犯罪和國際恐怖主義的新興科技工具,基本上採取嚴格檢視的保留態度。政治共同體在現實上保衛自我及其成員的必要性無從否認,但憲法規範(特別是法治國原則)並不能接受無限制的上綱上限,這是Karlsruhe的憲法守護者在各個相關判決中意在言外,要向政治人物傳達的最重要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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